(一)、《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(国家发改委55号令))
本办法第三条规定:"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指: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、国家重点业
务信息系统、国家基础信息库、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、国家电子政务
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."
本办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:"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。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
的有关规定,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,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."
(二)、《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(国信办20032号文件)》
文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:"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,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
介入、设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,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."
(三)、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(工信部【2002】570号文件)》
文件第三章,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中第八条明确规定,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:
1、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;
2、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货款,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;
3、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;
4、涉及国家安全、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;
5、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.
(四)、《陕西省"十二五"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》
本规划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中第(五)条指出"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。建立完善信息化项目的
规划、立项、招投标、工程监理、验收、评估等工作机制。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必须纳入本地
区信息化发展规划.对公共性、基础性的信息化项目要实行统一建设,涉及跨地区,跨部门的应用项
目,必须联合共建,保证资源共享、互联互通,
(五)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/T19668《信息技术服务监理》规定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与
运行维护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的一般原则.